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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财政局:建立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制度,助推采购人落实主体责任

政府采购信息网 徐烨 2024-08-21 13:41:14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要求,结合抚州市实际,印发了《抚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操作指引》,全面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确保采购结果物有所值,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助推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再优化。

​一是强化制度保障,验收工作“规范化”。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制度中明确了预算单位应当将履约验收嵌入单位内控制度和管理流程中,针对单位内部履约验收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清等问题靶向施策,明确履约验收主体责任,对验收方案制订、验收小组人员组成、履约程序、验收方法、验收责任等关键环节进行规范,增强制度针对性、操作性和有效性。按照“一项目一方案”验收要求,细化方法和条件、验收流程、资金支付及监督检查四个步骤,解决了预算单位“重采购、轻验收”观念及履约验收过程形式化的问题,进一步压实采购人履约验收主体责任。

二是优化流程管理,验收方式“标准化”。固化履约验收流程,明确启动验收、制定验收方案、成立验收小组、开展验收并出具意见、公告验收结果、保存验收档案等履约验收程序,根据项目特点采用一次性验收、分节点验收、分期验收方式,根据“一项目一方案”要求,把履约验收工作方案作为履约验收存档的必要材料,促使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量身定做履约验收方案,提升履约验收针对性。使验收过程各项记录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监督留痕、责任可究,切实保障了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质效。

三是完善监管体系,验收结果“公正化”。财政部门将履约验收管理纳入常态化监管,倒逼采购人提高履约验收质量。督导采购人严格履行验收义务,验收结果在采购人评价后5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确保验收结果公正透明。积极利用供应商履约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根据履约情况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将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供应商纳入失信惩戒范围。评价结果在网上进行公示,对得到负面评价分值次数较多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本地区政府采购活动,营造诚实守信和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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